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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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32,62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