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代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代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本院調閱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10月1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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