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15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台中市○區○○里○○路○○號)於95年1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報紙檢送本院,如未登載者,不生申報權利期間起算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