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之賭博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一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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