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73號原告 俞淑貞 被告 彭亦芬 (明展企業社,即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裁定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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