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承攬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如上訴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所受損害之詳細內容、計算標準及數額為何,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書狀到院陳明意見,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法官邱景芬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