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啟能
李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第156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755.82平方公尺,103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4,300元,上訴人間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為1/96,有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萬4,373元(計算式:94,300元×1775.82㎡×1/96=1,744,3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