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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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94號抗告人 張振源 被告 林賢樑
楊宗哲 馮貽昌 林明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對於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為有理由而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對於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裁定係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所為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至本件原裁定教示欄雖誤載為「得抗告」,然當事人對於原裁定有不服者,是否得依法抗告於上級法院,悉依法律之規定為之,並不因原裁定判決教示錯誤,而使當事人取得「抗告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49號判決所揭示之法理可資參照),是本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難謂與法相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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