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艾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9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