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施冠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施冠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