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76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呂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1,93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雅瑩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息
1
8,569元
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511元
自11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50元
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萬1,930元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