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65號

原告 陳兪宏鍾桑妮 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廷 即鍾桑妮之承受訴訟人

陳鳳姈 即鍾桑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兪宏、陳韋廷、陳鳳姈為原告鍾桑妮之繼承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原告鍾桑妮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7頁),而鍾桑妮之繼承人為 陳昱榮陳德正 、陳兪宏、陳韋廷、陳鳳姈且均未拋棄繼承,有卷存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其中陳昱榮、陳德正已具狀承受訴訟,惟陳兪宏、陳韋廷、陳鳳姈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兪宏、陳韋廷、陳鳳姈為鍾桑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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