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03號

原告 蔡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被告 張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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