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6號
原告 姚宥辰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睿 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93,460元(人民幣110,000元,以訴訟繫屬日即111年11月11日臺灣銀行收盤價之現金賣出匯率4.486元計算之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