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6號

原告 姚宥辰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睿 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93,460元(人民幣110,000元,以訴訟繫屬日即111年11月11日臺灣銀行收盤價之現金賣出匯率4.486元計算之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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