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所列3款事由中之何款聲請?
二、提出所憑聲請返還提存物所用之證據。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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