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4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葛運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