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葉育廷 被告昱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被告 頵叡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4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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