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51歲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謝文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之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4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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