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永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三權 訴訟代理人 林翊臻 律師
劉祥墩 律師複代理人 吳柏儀 律師
劉宇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傑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壹仟零叁拾叁元(依上訴人起訴日即103年4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52折算,計算式:美金247,621.09元×30.252=7,491,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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