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此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笑倩
一、債務人周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笑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笑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周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笑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