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佳明指定辯護人徐家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佳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高佳明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犯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羈押,復因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著於104年5月10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於104年6月23日訊問被告後,審酌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且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罪,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綜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仍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