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4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丙○○、乙○○共同於民國97年3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624元,未載利息及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7年8月1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丙○○、乙○○於發票時為末成年人,其發票行為末得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無效,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