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
上訴人辛○○
壬○○被上訴人 黃奕敏 之繼承人丙○○
乙○○甲○○己○○戊○○丁○○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 律師
梁裕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九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黃奕敏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乙○○、甲○○、己○○、戊○○、丁○○、庚○○為被上訴人黃奕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被上訴人黃奕敏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死亡,其繼承人丙○○、乙○○、甲○○、己○○、戊○○、丁○○、庚○○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法官王茂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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