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債務人 曾正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正彥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319,096元正未給付,其中308,827元為本金;9,277元為利息;9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7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8827元
曾正彥
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