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許嘉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許嘉佑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6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204元

許嘉佑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3%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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