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賴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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