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雪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向債務人洪雪芳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

(依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五條第3項第⑴款

之約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

全部到期)(第十四條以電話或信函催促繳款未果,係生債

權人得取回擔保物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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