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雪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向債務人洪雪芳催繳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
(依聲請狀內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五條第3項第⑴款
之約定,經事先訂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
全部到期)(第十四條以電話或信函催促繳款未果,係生債
權人得取回擔保物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