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馮仲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①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②肆仟柒佰陸拾陸元、③參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71、②14.97、③13.2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