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 劉達彥 被上訴人 林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2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35-241頁之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