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怡靜被告許韋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理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怡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刑字第一一一○○四九六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怡靜因被告許韋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刑字第00000000號),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影本、上開裁判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410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1頁、第19頁、第11頁至第17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35頁、第31頁、第33頁、第49頁、第51頁、第27頁、第23頁、第29頁、第25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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