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葉高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執行(103年度執更字第890號、第8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葉高憲(下稱聲明異議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公共危險、妨害自由、詐欺、恐嚇、贓物、藏匿人犯、傷害致死等數案件,均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中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犯罪日期,係於民國94年間某日所犯,檢察官原應以有利於聲明異議人之方式,就上開聲明異議人之全部確定判決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即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20年之規定;然檢察官不察,率爾將聲明異議人之全部確定判決分為2聲請案件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經高院分別以103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執行案號:103年度執更字第890號)、103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執行案號:103年度執更字第854號)並確定,致使聲明異議人僅能以接續執行之方式執行,共應執行高達29年7月之有期徒刑。檢察官此項不當作為,除損及聲明異議人定刑後之刑度,更有重複評價聲明異議人犯罪之情形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主文內,對被告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復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該院分別以103年度聲字第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103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並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更字第890號、103年度執更字第854號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欲對上開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始屬適法,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戴筑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