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水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貴子 即 鄭見長 之繼承人為意思表
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