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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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1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先緒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先緒(所涉公然侮辱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6月9日2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之車容坊加油站洗車場內,因洗車停車問題,與告訴人 林貴郎 發生衝突,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林貴郎1拳,致告訴人林貴郎受有左側胸部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先緒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貴郎告訴被告陳先緒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11月16日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