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殺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殺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陳啟造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