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李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及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追加甲○○之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變更後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以已死亡之甲○○為被告,有被告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惟因被告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㈠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㈡提出被告「甲○○」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