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木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毒品吸食器柒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木渡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5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於109年10月26日6時43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為警查扣毒品吸食器7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木渡前於11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5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毒品吸食器7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6張、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09A100)在卷可稽,雖其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吸食器7個仍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