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志峰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乙○○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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