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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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包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LV」及其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下稱路易威登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手提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袋、皮夾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亦明知其於民國94年間,自不詳處取得之「LV櫻花手提包」1個,係未經路易威登公司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98年2月21日上午11時28分許,在其位於臺中縣○○鄉○○路便行巷274弄18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申設之「aileen6655」帳號登錄網站,並張貼前開商品之圖片、文字等販售訊息,以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並於98年9月14日上午12時39分許與乙○○交易後,由乙○○將上開仿冒之「LV櫻花手提包」1個,寄至彰化縣○○鄉○○路○段○○○號由警收受後,始查知上情,並扣得仿冒「LV」商標手提包1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中坦承不諱,而該扣案之「LV櫻花手提包」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路易威登公司合法註冊登記之「LV」商標之商品,亦有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綦詳,復有卷附之職務報告、中華郵政公司烏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查獲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鑑定證明書、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及帳戶登入紀錄、露天拍賣刊登網頁列印畫面、露天拍賣得標通知信列印畫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畫面、查扣照片及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手提包1個足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意圖販賣而以其所拍攝扣案仿冒「LV櫻花手提包」之商品照片,刊登於拍賣網站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而網路買賣為現今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自與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故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漠視他人之智慧財產權,非惟嚴重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並破壞合法交易秩序,且損及我國致力保護商標權之國際形象,惟念及其仿冒商品只有1個,對商標權人侵害尚非甚鉅,及於偵查中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事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手提包亦僅有一個,犯罪所生具體危害非鉅,被害人路易威登公司之代理人甲○○亦表示暫不提出告訴(見警卷第6頁),另經本院定調解期日,惟僅被告到庭,而被害人之代理人因未到庭而未能達成和解,本院刑事報到單及調解結果報告書附本院卷足參,則尚難逕認被告無和解之誠意,是以被告於歷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信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認有命其提供義務勞務以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並藉由服務社群體認維護公眾安全法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包1個,為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經其自陳明確,爰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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