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丙○○
甲○○乙○○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原告丁○○、被告丙○○、甲○○、乙○○、戊○○每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原告丁○○、被告丙○○、甲○○、乙○○、戊○○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丙○○、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略以: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共有人間又無不分割之約定,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法依原物分割,為此請求判准予以變價分割,再將所得價金按每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分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丙○○陳述:同意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
三、被告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乙○○則以:兩造共同繼承之遺產甚多,希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與其他遺產一併處理,不希望單獨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法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每人應有部分
各五分之一,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共有人間又無不分割之約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3份為證,且為被告丙○○、乙○○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現出租予訴外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使用,租期、租金均不明,另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動產則出租予訴外人 李明憲 ,作為經營自助餐及住家使用,租期自民國97年3月6日起至99年3月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9,000元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原告、被告丙○○勘驗現場,且有勘驗測量筆錄附卷可佐,故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又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約定,且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洵屬有據。被告乙○○雖辯稱:希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與其他遺產一併處理,不希望單獨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云云。惟查,法律並未限制共有人須將全部遺產一併請求分割,故被告乙○○上述辯詞,並不可採。
㈢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先後歷經調解庭、言詞辯論、勘驗現場及辯論終結期日,被告甲○○、戊○○均拒絕到庭,且未以書狀陳述意見,致本件無法依共有人協議之分割方法決定之。次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三棟房地,而共有人則有五人,故若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勢必無法五人均受原物之分配,而若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並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之共有人,則因被告甲○○、戊○○拒絕出面協調,致顯有困難。參以,被告丙○○亦同意原告所主張之變價分割方法。而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原告請求以變價分割方法行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丁○○、丙○○、甲○○、乙○○、戊○○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面積│備註│││建物建號│範圍│(㎡)││├──┼─────────────────┼──┼───┼──────┤│一│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全部│78.00││││台中縣○○鄉○○○段84建號建物│全部│205.92│增建8.1㎡│├──┼─────────────────┼──┼───┼──────┤│二│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全部│82.00││││台中縣○○鄉○○○段85建號建物│全部│211.17│增建5.3㎡│├──┼─────────────────┼──┼───┼──────┤│三│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全部│81.00││││台中縣○○鄉○○○段946建號建物│全部│176.62│增建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