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甲○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12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7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9786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7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7204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97868││7月10日起│││││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2042││7月10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