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78號
聲請人 詹富傑
相對人 莊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