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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