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97號
原 告 焦銀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淑芬 、被告廖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