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7號
原   告  陳哲明
訴訟代理人  呂振毅
原   告  施幸伶
上二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光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謝國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620元(見本院卷第115頁),原告並就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部分捨棄抗告權(同上卷第115頁背面)。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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