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龍盈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
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叁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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