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號抗告人 潘勝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學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院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對於107年2月14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107年2月14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37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不服,於107年3月1日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