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沈明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明豪於104年2月1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2月10日起至109年2月9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4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