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抗告人對於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