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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