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李浩銘 被告 吳政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浩銘對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134號,被告吳政達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